教導處公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60條規定說明
1.按本法第60條第1項規定:「視覺、聽覺、肢體功能障礙者由合格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陪同或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專業訓練人員於執行訓練時帶同幼犬,得自由出入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得對導盲幼犬、導聾幼犬、肢體輔助幼犬及合格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收取額外費用,且不得拒絕其自由出入或附加其他出入條件。」
2.相關宣導素材放置於身心障礙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s://dpws.sfaa.gov.tw)導盲犬專區,歡迎逕行利用。
發布時間: |
2025-04-22 22:03:28 |
發布單位: |
中山國小教導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