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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導處公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0條規定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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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60條第1項規定:「視覺、聽覺、肢體功能障礙者由合格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陪同或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專業訓練人員於執行訓練時帶同幼犬,得自由出入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
2.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得對導盲幼犬、導聾幼犬、肢體輔助幼犬及合格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收取額外費用,且不得拒絕其自由出入或附加其他出入條件。」
3.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製作相關宣導素材放置於身心障礙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s://dpws.sfaa.gov.tw)導盲犬專區,歡迎逕行利用。




發布時間: 2025-04-18 22:41:23
發布單位: 中山國小教導處


電話:037-743564 傳真:037-741283 地址:苗栗縣苑裡鎮社苓里51之1號
最後更新時間:2025-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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